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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侦探调查:未婚当小三≠必然犯重婚罪 这些情形才会被追责

发布时间:2026-01-20点击:22

要明确未婚第三者是否构成重婚罪,首先需厘清重婚罪的法律定义与核心要件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,重婚罪的核心是“有配偶而重婚的,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”行为,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这里的“结婚”并非仅指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结婚,还包含“事实重婚”这一重要情形,这也是认定未婚第三者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突破口。法律意义上的登记结婚容易界定,而事实重婚的认定则需要满足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”的核心条件,并非所有同居行为都能被认定为事实重婚。

主观上的“明知”是未婚第三者构成重婚罪的首要前提,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边界。如果未婚者明确知晓对方处于合法婚姻存续期间,仍主动与其建立婚姻关系(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),就具备了重婚罪的主观故意,满足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。反之,若未婚者因对方刻意隐瞒婚姻状况而受骗,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交往、同居,即使客观上存在亲密关系,也因缺乏主观故意而不构成重婚罪。这种情况下,未婚者本身也是欺骗行为的受害者,其行为仅涉及道德层面的争议,无需承担刑事责任。

客观行为层面,需区分“秘密同居”与“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”的差异,这是认定事实重婚的核心标准。如果未婚第三者与已婚者仅保持秘密的婚外情关系,或虽有同居行为,但对外始终以朋友、情侣相称,未让周围亲友、邻居、同事等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,这种情况即使持续时间较长,也仅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,不构成事实重婚,自然不触犯重婚罪。但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,比如对外宣称是夫妻、共同举办婚礼、以夫妻名义购置房产并登记、以夫妻身份参与亲友聚会或社会活动等,形成了公开的夫妻关系认知,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重婚,进而构成重婚罪。

此外,重婚罪的认定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,并非仅凭一方陈述就能定罪。常见的关键证据包括: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;亲友、邻居的证人证言,证明双方公开以夫妻身份相处;共同生活的影像资料,如合影、视频;以夫妻名义办理的证件,如房产证、银行卡、水电费单据等;甚至是双方举办婚礼的相关凭证。需要注意的是,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,通常由被害人(即已婚者的配偶)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,提交相关证据,法院才会依法审理。只有在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恶劣,对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时,检察机关才可能主动介入,提起公诉。

还要明确几个常见误区:一是认为只要与已婚者同居就构成重婚罪,这是错误的,同居必须满足“以夫妻名义公开”这一条件;二是认为未婚者作为第三者,即使构成重婚罪也无需担责,实际上只要满足主观明知和客观重婚行为,未婚者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;三是将道德谴责与法律追责混为一谈,婚外情虽违背公序良俗,但只有达到重婚罪的构成要件,才会受到刑法的制裁。

总而言之,未婚当小三是否构成重婚罪,核心在于“主观明知”与“客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”两个要件是否同时满足。单纯的婚外情、秘密同居仅涉及道德问题,而一旦突破法律边界,形成公开的事实婚姻关系,就可能面临刑事处罚。无论是已婚者还是未婚第三者,都应敬畏法律,遵守公序良俗,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,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伤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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